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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状告商家侵犯宠物狗肖像权

2008-4-8 9:14:00  来源:    网友评论()
自家的宠物狗照片被商家用于产品的外包装,并进行全国区域的销售。狗主人王小姐一举将深圳市某邦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姿某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商家侵犯了其宠物狗的肖像权,向商家索赔30万元。该诉讼后被法院驳回。

  原告王小姐诉称,两被告于2006年9月开始,擅自在其生产的“宠×宠物浴波”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她所有的宠物狗的照片,并进行全国区域的销售。直至2007年9月,她从朋友处获悉,当即致电被告公司,要求其就此事作出说明,被告不作任何解释。

  王小姐认为,两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对该宠物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和促销,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该宠物狗的所有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印有原告所有的宠物狗的“宠×”牌宠物浴波的外包装,两被告向她赔礼道歉,并向两被告索赔因非法使用其宠物狗照片的使用费30万元等请求。

  两被告共同辩称,他们并未使用原告的宠物狗照片,而是使用一个朋友饲养的比熊犬照片。且本案并不能适用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

  福田区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受理后,今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某邦达公司并未直接使用原告所饲养的比熊犬,也未对原告所饲养的比熊犬实施具体侵害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某邦达公司侵害了其肖像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宠物世界》杂志封面上刊登的比熊犬照片是由原告提供,对原告主张被告某邦达公司使用了其提供给《宠物世界》的照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原告无法证明被告使用在宠物浴波外包装上的比熊犬的照片就是其所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福田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其所饲养的比熊犬享有肖像权的基础上衍生而来,但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包括比熊犬在内的动物的肖像权,遂驳回王小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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